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财产的管理,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使会计核算真实,根据会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和债权、债务。 ㈠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有价证券、存货等。 ㈡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㈢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第三条 财产清查的相关定义 ㈠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帐存数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㈡按清查的范围划分,财产清查可分为全部清查和局部清查。全部清查一般是在期终结算时进行,对所有财产进行全面盘点和核对;局部清查是对一部分财产进行的清查,清查对象主要包括三大类:①对具有流动性或容易短缺的材料等,根据实际需要在年度内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②各种贵重物资,每月都要清点一次。③对库存现金每日终了进行清点。 ㈢按清查的时间划分,财产清查还可以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第四条 开展全部清查时,应成立由企业高层领导、财务部、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对清查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开展局部清查工作时,也要由专人负责,制定好清查计划,确定相关人员的分工和职责,以使清查工作不重复、不遗漏。 第六条 财产清查的部门分工 ㈠固定资产中的生产性固定资产由生产技术部负责清查,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中的办公设备由办公室负责清查,其他非生产性设备由物业管理部负责清查。 ㈡库存材料物资由计划经营部负责清查。 ㈢非固定资产中办公类由办公室负责清查,其他由物业管理部负责清查。 ㈣其余由财务部负责清查。 第七条 财务部应在年末12月25日前将发生的收付款项、库存物资的增加、减少情况,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全部登记入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均结出余额。 第八条 各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实物收发凭证全部登记实物明细账,并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互一致。 第九条 财务部的各类物资明细账应与有关资产管理部门的实物明细账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互一致。 第十条 库管及财产保管人员将各项实物进行清理,分门别类,排列整齐,并分别挂上标签,标明实物的规格和结存数量,并准备好日常工作账簿。 第十一条 在清理地点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度量衡器具,并对其进行详细的检查,保证计量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财务部、办公室、生产技术部及相关使用部门共同配合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㈠由财务部核对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做到报表与总分类帐一致,总分类帐余额与明细分类账余额一致,明细分类账余额与固定资产卡片金额之合一致。 ㈡由财务部和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保证相互一致。 ㈢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以卡对物,以物对卡,保证相互一致。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使用状态进行核实。对闲置、封存、使用率不高等分别署名、进行登记、统计。对移动使用的固定资产要经常做到轮流盘点,重点抽查,确保卡物相符。 第十三条 材料、低值易耗品清查由财务部、计划经营部、使用部门共同进行。其方法和程序包括: ㈠清查要求达到“三清”:数量清即账卡物相符;质量清即查清成新率、变质、损坏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入库日期清即查明超保管期限及积压呆滞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并提出处理意见。 ㈡使用部门应将帐内、帐外等所有材料用盘点表进行登记(一式三份)报计划经营部汇总,并分别注明多余、积压等异常现状。计划经营部对多余、积压物资进行调剂或及时回收。 ㈢仓库保管员对仓库保管的材料、低值易耗品有盘点表进行全面盘点登记,并注明多余、积压等异常现状。 ㈣对在用低值易耗品应分部门建立备品手册管理。备品手册一式两本,一本存材料物资管理部门,一本由使用部门保管。使用部门定期与材料物资管理部门进行核对,做到账物相符。材料物资管理部门每年对在用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并进行标记。 第十四条 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的清查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清查。清查方法有实地盘点和开户银行对账。具体方法如下: ㈠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清查 ①一般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来确定实存数,然后与现金日记账、有关会计账簿余额进行核实,以查明帐实是否相符。 ②库存现金清查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不得以借条、收据等白条抵库。 ③财务主管每月抽查不少于2次。根据清查结果编制现金、有价证券清查结果报告表,并在清查报告表上签字盖章。 ㈡银行存款清查 ①一般采用与开户银行对账的方法,将企业记账的银行结算单据逐笔与开户银行对帐核对,以查明是否相符。 ②对双方记账时间不一致产生的“未达帐项”,造成双方余额有差异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③财务部主任每月抽查不少于2次,并在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债权、债务往来款项清查包括各种应收、应付款项。清查方法采用与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对账的方法,并要求双方进行书面签认。除了做到帐帐相符以外,还应查明双方有无发生争议的款项,以及可能无法收回的款项,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坏帐损失。特别对经办人员调离时,应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由财产清查小组核对盘盈、盘亏、报废等结果,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分别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等,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销。 第十八条 由于事故责任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责任损失承担单位,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或追究个人经济责任、行政或法律责任。 ㈠低值易耗品在规定使用期限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人为损坏、丢失,要先赔偿,后补发。已到使用年限,经鉴定小组认可,同意报废更新的,必须以旧换新。 ㈡因不负责任造成财产物资损坏、变质、丢失的,按损失费用的5%—50%赔偿;将公家财产物资送人或占为己有的,应按价值全部赔偿;对工程余料、废旧料管理不善,造成流失、被盗的,按损失金额,由责任单位及人个全额赔偿。 ㈢对各部门公用的工具、备品(含公私两用的财产物资),必须要有数量借用台帐,部门内调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对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对欠款单位或个人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追回。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