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司辅助岗位人员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服务于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辅助岗位人员。具体包括:炊事员、专职驾驶员、门卫、保洁等服务人员。 二、管理与考核 1、聘用管理 辅助岗位人员的招聘,由人力资源部门按《公司员工招聘管理办法》执行。 辅助岗位人员试用期一律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继续聘用,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内。 聘用期内,辅助岗位人员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规定的须承担相应责任。合同期满,聘用合同关系随之解除。如需续聘的,要重新签订合同。 辅助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立即解聘,无需作任何经济补偿: ⑴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⑵ 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⑶ 违法乱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为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无论何种原因,辅助岗位人员无法再履行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时,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 2、考核管理 辅助岗位人员的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 聘用期内,辅助岗位人员应服从所在部门的领导和工作安排,根据岗位职责、工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要求,认真按时完成所交办的任务(工作数量、质量)。 用人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用人部门的考核意见,按程序办理解聘或续签聘用合同手续。 三、薪资待遇 1、招录人员应为社会熟练工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参考当地社会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确定薪资待遇,并按一定幅度适时调整。 2、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由所在部门考核,人力资源部门按其平均日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其他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由所在部门安排其相应的休息时间。 3、根据《社会保险法》等规定,辅助岗位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其个人依法应缴纳的部分,由公司按时足额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4、辅助岗位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照发。因工致残的,按国家和地方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 1、为满足岗位工作需要,公司为辅助岗位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备及劳动工具。 2、公司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条件,并提供基本的劳保用品、防暑及保暖条件。 3、定期组织健康体检。一般每年一次,炊事员每半年一次。 五、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